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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6月15日起执行-第5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申请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延长5年。

2.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购买房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减二十年。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建造、翻建、大修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减二十年。

(四)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

2.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按照实际贷款记录为依据。

3.贷款逾期,根据央行规定以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罚息。

(五)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遇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六)贷款归还

每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20日扣款不成功转逾期处理。贷款申请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之日起满一年,且无拖欠本息,可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每周年可申请一次部分还贷,提前部分归还本金须为万元的整数倍。

(七)合同变更

贷款合同签定后,贷款期限、还款账号与联系方式等内容变更,须向银行受理网点申请办理。其中,贷款期限只可缩短,并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满一年后,且无拖欠本息的,方可提出变更申请。贷款期限变更后的月还款额应在中心审核认可的还款能力范围内,同一笔贷款最多只能提出两次贷款期限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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