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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6月15日起执行-第7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中心业务处室审核通过后,上报贷款审查委员会或中心领导审批,待贷款审查委员会或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住房公积金中心与房开公司、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完成楼盘签约存档。只有签约合作的楼盘方能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五)强化楼盘审批和监管

1.严格楼盘签约审查,贷款楼盘材料齐全并结顶后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经业务处室审核认为风险隐患较大的楼盘,在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报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后可暂缓签约。

2.加强签约后楼盘的跟踪监管,因开发商原因,签约楼盘出现建设风险的,由业务处室提请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报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后,可暂停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1.各分中心与新的受托银行合作,须经市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2.各分中心需调整最高贷款限额,须经市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3.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条款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4.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 2019年 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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