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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6月15日起执行-第3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4.《不动产权证书》;

5.契税完税凭证;

6.贷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

7.出让方收款借记卡;

8.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9.门牌证或地名办出具的同一地名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转让合同记载的房屋坐落不一致须提供)。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不动产权证书》;

5.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6.大修住房须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贷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

8.收款人银行账号;

9.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四)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未婚人员须出具单身承诺书;

2.离婚后未再婚,须提供离婚证明,并出具单身承诺书;购房在离婚前的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

3.丧偶后未再婚,须出具单身承诺书;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的时间在丧偶之前的,还须提供产权公证书。

(五)非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另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近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及账户余额明细,缴存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份提供明细。

第五章  贷款业务规则

(一)贷款额度

1.户可贷基准额度=(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为10倍。同时,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可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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