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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6月15日起执行-第4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2.购买商品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70%。

3.购买“二手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70%(房价原则取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房价取评估价、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

4.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50%。

5.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6.市委明确的五类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还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全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区(县、市)各自推出的特色高层次人才,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还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限额最高可以上浮50%。

7.购买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房,可贷额度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限额范围内最高可上浮20%;购买新建成品住宅的,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计算确定贷款额度。

8.实行保底贷款政策,全市保底贷款额度设定不低于15万元。

(二)贷款抵押与担保

1.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用所购(建、大修)房地产作为抵押,农村建房(集体土地)的可用其他出让土地性质的住房作为抵押。

2.办理期房贷款的,在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3.中心认为贷款申请人因资信、负债、还贷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存在风险的,经贷款申请人申请,中心同意,可以在原来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增加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自然人或其他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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