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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7页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刚需购房职工开办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另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徐公积金委〔2007〕1号)同时废止。市公积金中心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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