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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3页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十二条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三条在江苏省内和淮海经济区核心区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所在地为徐州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证明等材料,在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借款人当前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三)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商业性贷款或个人信用卡近24个月内存在最长逾期记录3期以上(含)或累计6次(含)以上记录;

(四)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

(五)有呆账或核销记录;

(六)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五条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职工单方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职工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定销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70%;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价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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