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和改善职工家庭的自住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住建部因城施策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住院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一年内办理。
第二十条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中心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需上报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之内。
第六章提取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网上业务和临柜业务两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上业务:
提取申请人注册并登陆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按照相关说明及要求申请办理,经审批后将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内。
(二)临柜业务:
申请人持相关提取资料、银行卡、身份证到缴存地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经审批后将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内。
第七章提取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有误的,应先更正信息后再办理提取业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公积金账户的,应先进行账户合并,职工可以选择就近营业部、管理部前台办理账户合并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形的提取申请须严格审核:
(一)职工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的;
(二)所购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额度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所购房屋明显不符合居住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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