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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8页

为保障和改善职工家庭的自住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住建部因城施策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四)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五)购买本市二手房面积在60㎡以下(含60㎡)或房屋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第二十五条购买商办、商用、非住宅类性质的商住和公寓、工业用房、小产权房、非整套房屋及单独购买阁楼、地下室、车库等非自住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房屋产权共有人须按其所占房屋产权比例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购买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产权人姓名办理,注明单独所有权人的,只能办理产权人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十八条购买自住住房退房的,须退回已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通过法院强制扣划转移的暂存代理户,在提取时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

第三十条不得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提取首付比例均不低于房款的30%。

第三十一条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在保证合同撤销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协助法院扣划转移时,应按照中心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享有本市职工同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第八章提取监督

第三十四条中心提取管理应当接受上级和本市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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