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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9页

为保障和改善职工家庭的自住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住建部因城施策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核查。

提取业务中涉及需核查职工名下房屋持有状况、房屋交易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和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本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及开发企业、中介公司、评估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中心不予受理,并暂扣材料,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心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提取范围、证明材料、额度、时限、程序等进行适当变更。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公积金中心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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