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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第3页

为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3.开展谈判协商,确定结算标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就按病种付费费用标准、服务标准和内容、考核指标等进行谈判,科学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做好按病种收费、付费政策衔接。按病种付费结算标准可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疗服务费用水平、医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4.加强联合管控。卫健部门、医保管理部门形成合力,严格控制病种变异率,杜绝升级诊断、分解住院、推诿病人、串换药品、转移费用和减少必要诊疗服务等行为。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主动进行成本控制,优化诊疗流程,规范医疗行为,避免过度治疗、过度检查、过渡用药、切实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完善按人头付费

1.积极推广门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选择糖尿病、高血压、慢性肾功能衰竭等治疗方案标准、评估指标明确的门诊慢性病,合理测算人头费用标准,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特慢病门诊按人头付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延伸到二级及以上医院;

2.实施普通门诊基层医疗服务。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服务,满足参保人员日常门诊刷卡就医需求。实现按人头定额预算,年终合规合理决算的支付方式;

3.做好政策衔接。在开展旗县(市、区)、乡镇、行政村纵向技术合作或一体化管理的地区,探索在协作体系内对门诊服务按人头付费。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患者向医院转诊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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