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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3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管理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给公积金贷款造成风险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管委会确定,市、县(区)执行同一标准。且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规定比例扣除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三)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四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贷款合作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具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备案条件,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第二十条 已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的项目,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对外公布,并受理购房人提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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