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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5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补偿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或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八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及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等。

第三十条 借款人担保措施未落实且贷款法律文件和手续未办理完毕之前,不得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须到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业务窗口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三十二条 对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受托银行应予以及时受理;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借款申请人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第三十三条 受托银行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借款申请提交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发放和回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受托银行应按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办妥的贷款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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