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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4页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与房管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楼盘项目管理,共同维护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贷款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具体的担保方式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抵押财产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担保法》、《物权法》中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物价值应依据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或购房合同确定的房价予以确认。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押物应为凭证式国债或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物金额的90%。质押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第二十五条 采取保证方式的,应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保证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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