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并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台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八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二)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以及缴存情况等内容后,加盖单位公章,于5日内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无误后,开立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单位办理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台账,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并随时接受单位职工查询。
(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比照单位职工缴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个人全额缴存)。
第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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