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即可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整个过程称之为汇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单位因故产生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三)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一)本市行政辖区内办理账户转移的,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提交到转入或转出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
(二)跨本市行政辖区外办理账户转移的,在异地(转入地)连续缴存半年以上,职工持身份证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在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存在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理该业务)。
第十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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