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三)接续。见习单位有效期为自核实之日起的3年,期满自动终止。见习单位有效期满,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九条 见习单位应建立完善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指导帮助和日常管理。应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参加见习的人员名单、见习时间、工作表现、日常考勤、开展见习服务情况及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遴选优秀见习单位,适时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章 见习人员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 就近就便申请参加见习。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
第五章 见习待遇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享受见习补贴。
市级见习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主要用于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带教人员补贴、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带教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每人150元。以上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在市级见习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各区可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区级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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