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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第2页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3.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罕见病门诊费用报销制度按《关于我市罕见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处理办法》执行。

(二)普通住院

1.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90%;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5%,市域内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0%;

市域内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65%。

对于上年度次均费用达到上一级别医疗机构80%以上的,可执行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2.封顶线与保底报销

(1)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25万元。

(2)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3.特别规定

(1)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

(2)参保人员到经认定的毗邻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市内同类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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