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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5日

铜陵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和《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皖政办〔2019〕14号),统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保障,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二)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统筹衔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妥善处理既有保障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三)保障基本,提升质量。坚持以保基本为主,完善门诊、住院、大病保险保障政策,持续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质量。

二、保障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

1.普通门诊。在参保县(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50元。枞阳县普通门诊报销向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延伸。

2.常见慢性病门诊。常见慢性病种不设起付线,按病种设定药品、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和限额。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在限额内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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