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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第9页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经办流程、工作标准和业务规范,推进经办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或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自负盈亏”原则承办居民大病保险,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住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指符合“两个目录”和“负面清单”规定纳入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药费用指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医药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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