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医疗保险待遇规定。
(一)住院分娩补助。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1200元。产妇在妊娠期或分娩期因并发症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同类别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执行,不再享受分娩定额补助。
(二)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助。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按照装配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周期为五年。下肢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每具大腿假肢最高补助2000元,每具小腿假肢最高补助1000元;7周岁及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复印件、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三)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参保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第四章 大病保险
第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一致。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起付线以上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起付线以上(不含本数,下同)5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报销6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报销70%、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报销75%、20万元以上报销85%。未办理转诊在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上述分段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个百分点。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满3年的,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30万元,其他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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