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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北京安鑫保保险被罚3万元

2022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安鑫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政因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北京安鑫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唐政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安鑫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唐政因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北京安鑫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唐政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鑫保自2018年增资5000万以来,公司致力于打造以“服务、数字化、生态、智能、”为核心价值的新型保险服务理念。安鑫保的产品及服务能力具备高度的互联网基因,支持线上化、数字化、实时性、高并发的整体业务服务能力,在互联网销售方面发挥深谙市场需求的优势,依托自身产品设计能力,与保险公司合作设计畅销产品,具备网销、电销、网电一体化销售的综合服务能力,从公域、私域流量投放、线上运营管理均有突出的经营优势。在协助传统企业客户进行风险转嫁的基础上,通过数字化营销解决方案赋能,为其提供高效、智能化的保险经纪服务。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因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北京安鑫保保险被罚3万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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