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资料,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罚款10万元。
2022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资料,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罚款10万元。
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成立于2019-05-20,负责人为乔卉,企业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汇B座2108室,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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