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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

7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拟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要求操作风险管理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员工和产品。

7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拟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要求操作风险管理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员工和产品。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办法》提出,区分规模实行差异化监管,鼓励规模较大的机构提升运营韧性,并在部分方面给予规模较小机构两年过渡期。

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根据《办法》,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存在问题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降低损失,提升对内外部事件冲击的应对能力,为业务稳健运营提供保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操作风险是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根据《办法》,操作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基本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员工和产品,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过程,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规定了内部控制、业务连续性管理、数据安全、业务外包管理等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情况和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机制等。

鼓励规模较大机构提升运营韧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此次制定的《办法》有两大主要特点,一是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同时,考虑到保险行业未将操作风险作为可量化风险进行管理,规定保险机构不适用风险计量、计提资本等方面要求,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参照执行。二是区分规模实行差异化监管。参照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机构的认定标准,《办法》划分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鼓励规模较大的机构提升运营韧性;不强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但要求其相关信息系统应具备操作风险管理功能;明确规模较小机构的第二道防线部门可不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并给予其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两年过渡期。

《办法》显示,规模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是指按照并表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银行机构,以及按照并表口径(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机构。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是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构。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王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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