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照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济南国盛恒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因未按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时任济南国盛恒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陈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1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照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济南国盛恒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因未按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时任济南国盛恒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陈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对陈亮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济南国盛恒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代理收取保险费,批准业务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7年01月26日,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日金罚决字〔2023〕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陈亮(时任济南国盛恒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济南国盛恒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未按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日照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14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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