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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河南焦作中心支公司因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原件 被罚款1万元

2023年1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焦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焦作中心支公司因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原件,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

2023年1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焦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焦作中心支公司因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原件,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焦作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

上述公示事项内容发生变更,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更换公示内容。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焦作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焦金罚决字〔2023〕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焦金罚决字〔2023〕23号

被处罚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焦作中心支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原件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焦作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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