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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文件 被罚款59万元

2023年11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文件,未按规定使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2023年11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文件,未按规定使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罚款59万元。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华海保险注册地在山东省烟台市,注册资本金10.2亿元,主要股东是海洋领域和沿海地区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为公司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1世纪是“海洋世纪”。华海保险将以服务海洋经济为切入点,以互联网思维为先导,秉承传统,开拓创新,致力于成为一家具有海洋和互联网特色的全国性、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金罚决字〔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金罚决字〔2023〕3号

被处罚当事人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文件,

未按规定使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9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东营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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