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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姜凯被处8万元罚款 涉及未按规定使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2023年11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文件,未按规定使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时任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姜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1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文件,未按规定使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时任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姜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姜凯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华海保险注册地在山东省烟台市,注册资本金10.2亿元,主要股东是海洋领域和沿海地区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为公司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1世纪是“海洋世纪”。华海保险将以服务海洋经济为切入点,以互联网思维为先导,秉承传统,开拓创新,致力于成为一家具有海洋和互联网特色的全国性、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营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东金罚决字〔20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金罚决字〔2023〕4号

被处罚当事人

姜凯(时任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副

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东营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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