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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开罚单 阳光财产保险长春中心支公司被处罚款8万元

2024年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迁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罚款8万元。

2024年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迁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罚款8万元。

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发起组建的阳光保险集团,成立于2005年7月,集团注册资本金67.1059亿元人民币,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吉金罚决字〔2024〕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4〕52号

被处罚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中心支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下辖阳光财险双阳区支公司和阳光财险公主岭支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迁址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8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1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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