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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的通知-第2页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的5%。各市州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随着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水平及其基金运行情况逐步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建立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统筹层次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保障政策,统一组织实施,积极推进省级统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再额外向参保人员收取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剔除不予支付事项后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的事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确定。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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