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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规: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保费从失业保险中支付

4月6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健将走进《政风热线》直播室,接听全省听众有关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就业、劳动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4月6日讯:4月6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健将走进《政风热线》直播室,接听全省听众有关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就业、劳动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下面是一些政策介绍:

今天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

1、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将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目前我省失业保险的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自4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哪些条件?失业期间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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