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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关于2016年完善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2页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有关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2.组织评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后,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整个评估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评估工作要注重听取社会各方意见。评估人员应由相关专家、参保人员代表、参保单位代表、经办机构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及医疗(医药)机构代表等组成。参加评估人员的数量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各类参评人员组成要保持均衡。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医药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由各统筹地区具体制定。

3.协商签约。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本地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分布、基金规模、信息管理可及程度等实际,按照统一性的原则,与医药机构就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费用结算方式和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管理、医保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违约处理等内容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对经谈判协商达成一致的医药机构,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选择。

(二)协议管理的条件

要合理制定协议管理的条件,有关条件要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医药机构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医药机构主营业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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