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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关于2016年完善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3页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有关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2.医药机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医保医师注册管理。

3.医药机构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病历管理,具备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并愿意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实时监控。

4.医药机构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5.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规划布局合理,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疗保险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并及时公开协议管理的具体条件。

(三)服务协议的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除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和质量、费用结算、协议期限及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还要进一步细化总额控制指标、具体结算方式、时间、支付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医疗费用的审核、管理与控制措施,重点是药品(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以及(特殊)医用材料的管理,以及即时结算服务、医保医师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

(四)协议管理的期限

协议期限可探索长期(2-4年)协议与短期(按年度)协议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方式,合作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服务人群与范围、医疗保险管理要求、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等内容可在长期协议中约定;医药机构一段时期内提供的服务量、费用结算办法、考核指标等内容可在短期协议中明确。各地还要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协议内容。实行协议管理之前各统筹地区原有的定点医药机构,在协议期内的,双方继续履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新的协议管理内容,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期满后按新的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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