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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内容-第2页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四)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目前,各城市主要受托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按照《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职工每月应分别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向缴存职工计付利息。

全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31.35万个,实缴职工12393.31万人,分别比上年净增24.85万个、515.92万人,增长12.03%和4.34%。

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4549.46亿元,比上年增长12.29%。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89490.36亿元,缴存余额40674.7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9.56%和9.79%。

 “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56970.51亿元,年均增长15.74%。期末缴存余额比“十一五”期末增长129.63%。

 (二)提取。按照《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可以提取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或宣告死亡等,可全额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并注销账户。

全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0987.47亿元,比上年增长44.92%;占全年缴存额的75.52%,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提取总额48815.64亿元,占缴存总额的54.55%。

“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34059.53亿元,年均增长29.3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具体贷款条件由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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