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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内容-第3页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12.50万笔、11082.63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0.44%、68.10%;全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810.02亿元,比上年增长36.7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99.33万笔、53349.7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4.34%、26.2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2864.55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80.80%[2],比上年末提高11.91个百分点。

  “十二五”期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58.04万笔,34761.04亿元,年均分别增长18.01%、30.40%。期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比“十一五”期末增长201.52%。个贷率从“十一五”期末的61.53%提高到的80.80%。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7部委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批准,全国共有项目贷款试点城市87个。截至2015年末,共有试点项目392个,计划贷款额度1107.53亿元。

全年发放试点项目贷款65.50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5.61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16.97亿元,公共租赁住房32.92亿元。应回收试点项目贷款本金118.64亿元,实际回收204.56亿元。

年末,累计发放试点项目贷款841.29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25.92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331.04亿元,公共租赁住房284.33亿元。累计回收试点项目贷款本金530.86亿元,试点项目贷款余额310.44亿元。175个试点项目结清贷款本息。

(四)国债。按照《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年末国债余额42.77亿元,比上年末减少6.09亿元。

三、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1598.36亿元,比上年增长6.79%。其中,存款利息收入388.23亿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202.12亿元,国债利息收入2.09亿元,其他收入(逾期贷款罚息收入、逾期不缴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5.92亿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523.34亿元,比上年降低36.16%。其中,缴存职工利息434.29亿元,归集手续费21.24亿元,委托贷款手续费50.64亿元,其他支出(贴息贷款的贴息支出、担保费支出等)17.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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