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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第7页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精神.....

第四条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准入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以下证件:

1.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审)合格;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经税务部门年审合格;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的零售药店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年审合格;

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二)在统筹地区从事医疗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服务质量好,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或严重差错发生。

(三)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营业人员。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供药制度;营业人员岗位职责等)和必要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药店专职负责人;至少有1名取得药师或中药师或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及专职的财务人员);营业人员须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营业人员的工作单位须与《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工作单位一致。

(四)符合食品药品监督局相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提供优质服务;具有每天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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