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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第6页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精神.....

(一)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统筹地区协议相关约定的;

(二)评估小组对定点医疗机构履约能力的检查过程中,经评估小组评估不符合相应条件的;

(三)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行为的;

(四)定点医疗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医疗服务的。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

药店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完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和质量,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根据统筹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服务特色和服务参保人员群体数量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医疗保险购买能力,不断提高医药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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