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精神.....
(二)评估程序
1.初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确定每年医疗机构申报、评估时间,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具体相关信息,并根据基本原则和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确定准入总量零售药店自愿申请,评估小组根据零售药店设置总体规划,对申请零售药店进行资格评估,评估周期15日,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勘察。
2.初评公示。勘察周期为最长不超过30日,勘察完毕后,对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被举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
3.确认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4.协商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示合格的零售药店对服务协议书内容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自愿签订协议。
5.签订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商一致的零售药店签订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原则不超过3年,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6.发放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发放标准化标识,定点零售药店自行张贴、悬挂。
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单位地址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以卫生计生、药监、工商、民政部门最后批文日期为准)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保信息变更手续。由评估小组重新评估确定准入。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经办机构作出暂停服务协议3个月处理,并拒付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期间医保费用。暂停服务协议期满后仍未申报医保信息变更手续的,解除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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