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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页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三)医药机构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病历管理,具备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并愿意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实时监控。

(四)医药机构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近一年未因违法违规受过卫生计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按照《六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定点资格实地评估标准》(见附件1)、《六安市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申报定点资格实地评估标准》(见附件2),评分达到60分以上。

第六条医药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管辖划分,向经办机构提供《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或《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以及规定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医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请。

第八条经办机构办理程序:

(一)申请。医药机构根据自身资质和经办服务能力自愿申请医保定点。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材料齐全的,各级经办机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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