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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页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6年申请时间为7月,以后年度为4月、8月。

(二)评估。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后,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人员由相关专家、参保人员代表、参保单位代表、经办机构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医药机构代表等组成。评估程序应公开透明,结果要公正合理。县区评估结果报市经办机构备案。

(三)公示。经办机构负责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医药机构对本单位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书面向负责公示的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陈述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及依据。经办机构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四)谈判。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办机构与公示合格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

(五)签订服务协议。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选择。

第九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协议管理工作,自觉遵守纪律,保持廉洁自律。

第十条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除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监督检查、医保医师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并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服务协议样本由市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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