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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第3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稳妥有序推进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

四、主要任务

在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实行地级统筹。按照“统一制度、整合政策、均衡水平、完善机制、提升服务”的总体思路,重点做好整合制度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和提高服务效能三方面的工作。

(一)整合制度政策。

1.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落实好基本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续和跨制度衔接政策,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在有效清理的基础上避免新的重复参保。

2.统一筹资政策。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和形成稳定可持续机制的要求,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对政策规定的各类困难居民,其参保缴费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统一确定。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标准。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改善筹资分担结构,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两项制度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要注意均衡同类人员缴费标准,可通过逐年动态调整过渡至统一标准。

3.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引导并稳定居民对医保待遇的预期,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完善门诊统筹政策,基金门诊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合理确定最高支付限额。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合理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对在县域内和基层就医给予政策性支持。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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