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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第4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稳妥有序推进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

巩固完善并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可以实行降低门槛费、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性支付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

4.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医保执行自治区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具体目录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制定,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动态调整。

5.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按照先纳入、后统一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含村卫生室),整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协议管理政策。依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细化区分医保支付管理政策、办法和费用标准。

6.统一基金管理。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及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内审内控和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基金社会监督,提高使用效率。基金合并之前,审计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整合前的基金缺口,由原统筹地政府负责补齐,不得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互相调剂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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