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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第5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稳妥有序推进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

(二)理顺管理体制。

1.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2.实现一体化经办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资源,并将其整合纳入我区统一的“五险合一”经办体系,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

3.做好机构整合相关工作。制定规范的机构整合和人员交接程序,明确整合交接时限,做好相关资产、档案、信息系统等的交接工作。对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中人员身份不同的地方,应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妥善做好不同身份人员的统筹安排。

(三)提高服务效能。

1.完善管理机制。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制定药品与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途径和办法。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充分运用协议管理,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违约、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主动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费用。

2.健全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服务体系,重点加强乡镇、村(社区)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在稳定和充分发挥现有经办力量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并适当充实基层经办队伍。按照健全全民参保体系的新要求,提升医疗保险服务能力,完善管理运行机制,优化经办流程,改进服务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经办机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培训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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