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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3页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因故未能及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记入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从申报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缴费年限不够且未继续缴费的,当月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退休补缴款项年度内未到款的,需重新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新年度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金额。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关闭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的已退休人员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上述单位已退休人员,应以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时规定的补缴基数,按5.5%的费率一次性补足(不划拨个人账户)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建立

第十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标准为:

(一)40周岁及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

(二)41周岁及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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