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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第4页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退休人员按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国库发放的退休金的4.5%。

第十五条无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统一按当年度灵活

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作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拨基数。

参保人员退休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低于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以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作为划拨基数。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并可随参保关系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金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付,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需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费用;

(三)直系亲属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交的保费;

(四)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购买与职工医保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第五章医保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危重病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管理状况,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起付标准以下以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个人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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