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同时违反医保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应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按原服务协议履行,服务协议期满经考核后确定是否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关注手机金投网(http://m.cngold.org),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