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201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8页

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同时违反医保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应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按原服务协议履行,服务协议期满经考核后确定是否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关注手机金投网(http://m.cngold.org),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