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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4页

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六)配备符合本市医保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三)贵重医疗设备清单。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无违规记录)。

(五)其他材料。

第十条(签约程序)

(一)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将书面材料交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医疗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医保中心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区县医保中心应自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实地评估,并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

(三)市医保中心应在收到区县医保中心上报材料后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审定工作。

(四)市医保中心根据评估审定结果,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疗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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