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201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9月10日讯: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15〕57号)等国家和本市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建立医保结算关系,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规划、评估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医保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2 3 4 5 下一页 末页 共8页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