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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5页

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对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颁发统一监制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

第十一条(定点公布)

市医保中心应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就医时选择。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

第十二条(变更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核定床位数等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区县医保中心重新提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市医保中心可停止其结算医保费用。

第十三条(服务协议内容及期限)

市医保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医保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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