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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第2页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医疗服务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首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使用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使用该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使用《医疗服务目录》甲类或乙类项目“除外内容”中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由参保人员首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除外内容”中的部分一次性医用材料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我省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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