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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第3页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保持政策连续性,在我省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

四、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医院类别与专科特点、临床必须等情况,在5%-30%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乙类项目和一次性医用材料首自付比例,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医疗服务目录》中涉及加收费用的项目,所发生费用按照该项目支付类别,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六、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采取限额支付的办法,床位费限额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医疗机构等级、类型等确定。实际床位费不高于限额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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